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有哪些新措施?
導讀
《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最新修訂版在2024年得到了更新,這些更新針對安全生產領域的新形勢和新發展,以下是一些關鍵的新措施:
《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最新修訂版在2024年得到了更新,這些更新針對安全生產領域的新形勢和新發展,以下是一些關鍵的新措施:
1. 安全生產“三個必須”原則的明確:
新《條例》明確了安全生產工作要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這強化了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 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界定:
《條例》規定了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21個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3. 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法律地位的確定:
新《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及本部門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4. 安全監管薄弱領域的監管機構及人員配置要求:
《條例》對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高新技術產業區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進行了明確,要求必須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單位和人員。
5. 安全生產“雙重機制”建設的法規化:
《條例》將企業建立生產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及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納入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工作職責。
6. 物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明確:
《條例》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對其服務區域的重點安全部位進行經常性巡查的職責,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如實記錄、立即處理。
7. 重點高風險作業安全的具體規定:
《條例》要求對爆破、吊裝、高處作業等高風險作業實施作業前風險分析和作業現場監護制度。
8. 建設項目安全距離的具體要求:
《條例》規定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及在已有危險物品建設項目周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9.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的強制實施:
《條例》在礦山等8個高危行業領域強制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最大限度為安全生產提供保障。
這些新措施體現了《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全面加強,通過明確責任、強化監管、提升教育和培訓、加強應急管理等多方面措施,旨在提高吉林省的安全生產水平,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