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界定有哪些要點?
導讀
生產安全事故的界定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涉及到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以及責任追究等多個環節。以下是界定生產安全事故的幾個關鍵要點:
生產安全事故的界定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涉及到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以及責任追究等多個環節。以下是界定生產安全事故的幾個關鍵要點:
1. 事故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2. 事故等級劃分
生產安全事故根據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一般分為以下四個等級:
- 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 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 事故認定原則
生產安全事故的認定原則包括嚴格依法認定、適度從嚴的原則;從實際出發,適應我國當前安全管理的體制機制;有利于保護事故傷亡人員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有利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落實,消滅監管“盲點”,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4. 非法生產經營事故的認定
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個人私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個人非法進入已經關閉、廢棄的礦井進行采挖或者盜竊設備設施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都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5. 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的認定
由不能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災害直接造成的事故,屬于自然災害。然而,在能夠預見或者能夠防范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的情況下,因生產經營單位防范措施不落實、應急救援預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災害引發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6. 事故的法律特征
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是發生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的事故,具有突發性和過失性,即事故是短時間內突然發生的,且主要是由于人的過失造成的,與人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設備設施缺陷、環境因素等原因有關。
通過上述要點,可以明確生產安全事故的范圍和等級,為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提供依據,同時也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確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