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應急管理局曝光多起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事件
導讀
9月21日下午,為推進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專項整治工作走深走實,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培訓和打擊持假證、無證上崗等違法犯罪行為,凈化安全培訓市場,有力震懾有關從業人員,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培訓主體責任,臨沂市應急管理局對今年各縣區查處的部分典型案例進行曝光。
9月21日下午,為推進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專項整治工作走深走實,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培訓和打擊持假證、無證上崗等違法犯罪行為,凈化安全培訓市場,有力震懾有關從業人員,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培訓主體責任,臨沂市應急管理局對今年各縣區查處的部分典型案例進行曝光。
案例一:某膠合板廠主要負責人人李某某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9日,根據執法檢查計劃,臨沂市蘭山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宏領膠合板廠進行安全執法檢查,檢查發現。1.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并實施2021年、2022年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2.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2019年5月編制應急救援預案,但未正式簽發,未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20進行修訂,未組織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執法人員對主要負責人李某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依法立案調查。
處罰理由及結果:以上第1、第2項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六)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責令限期改正,對主要負責人李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分析: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案例二:陳某某、魏某某無證上崗案例
基本案情:2022年1月7日,臨沂市臨沭縣應急管理局對山東環球礦業有限公司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職工陳某某、魏某某未取得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從事進行焊接作業。
處罰理由及結果:陳某某、魏某某無證上崗事進行焊接作業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處罰,結合該公司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臨沭縣應急管理局合并對該公司作出“處10.7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分析:特種作業是指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要求,更是消除事故隱患提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企業在招聘特種作業人員時,必須嚴格把好準入關,認真審核,并在應急管理部門官網查詢是否已經取得相關特種作業操作證,切實有效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案例三:某加油站未如實記錄教育培訓、培訓檔案不健全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5日,臨沂市蘭山區應急管理局在臨沂市蘭山區某加油站檢查中發現,該加油站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處罰理由及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加油站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并責令限期改正。
案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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