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探索應急管理的概念以及相關義務主體
導讀
應急管理的概念以及相關義務主體,很多企業對此不是很清楚,為了幫助大家解決這個難題,下面小安將為大家詳細講解,有這方面需求的人可以來學習下,希望你能有所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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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處置是應急管理的核心環節,也是應急管理過程中最困難、最復雜的階段。能否有效處置突發事件,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安危,決定社會的生死存亡。
應急處置是指突發事件發生后,政府及其部門等應急處置主體,為盡快控制和減緩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響,依據有關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行動和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或者消除突發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保護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過程及其活動。
一、應急處置的責任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我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責任主體是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各級政府,這是由政府的本質、政府的職能和政府的能力所決定的。政府的本質特征表明維護公共安全、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保障社會秩序正常運轉是政府的首要責任;政府的職能要求表明應急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職能;政府的能力體現表明只有掌握了絕大部分社會資源的政府具備在應對突發事件中承擔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的能力。由于突發事件發生后,往往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財產的巨大損失,正常的社會功能受到破壞,人們的心理也受到損傷,在這種情況下,事發地有關政府有必要實施應急處置措施,以使各種搶險救援工作得到有力的組織和有序的開展。法律賦予政府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目的在于突發事件發生后,政府必須在第一時間組織各方面力量,依法及時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傷人員,防止事態擴大和次生、衍生事件的發生,努力減輕和消除其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害。
二、應急處置的相關義務主體
盡管應急處置的責任主體是各級政府,但政府不是開展應急管理的唯一主體,應急處置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積極協作,更需要形成政府與全社會協調互動的良性關系,因此,各種社會組織、基層單位和公民在應急處置中都應承擔并履行相關義務。
(一)各種社會組織在應急處置中應履行相關義務
居(村)民委員會是城市居民和鄉村村民開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包括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是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公眾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擔負著傳達落實上級領導機關政策措施、促進和諧社區和鄉村建設、為群眾服務的重要任務。由于突發事件幾乎都是發生在社區和鄉村,基層的居民群眾必然是突發事件發生后的第一知情人,各種基層組織也必然是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者,在政府采取應急行動中,居(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理所當然地成為行動力量的一個組成部分。應急處置是個復雜的系統,政府在應急處置中扮演主角,但居(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在應急處置中也發揮著獨特作用。居(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的相關義務是:按照當地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在應對突發事件時,充分發揮居(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的作用,可以更好地把公眾組織起來,有效地進行自救和互救,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各種社會組織在應急處置中發揮作用,在我國應急處置救援中的例子屢見不鮮。如汶川地震、玉樹地震發生后,參加應急處置的除專業機構外,有多個志愿者組織參加了應急救援行動。有時在應急處置與救援中,僅有政府的專業隊伍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大量的民間組織和志愿者組織的參與。例如,2004年12月發生的印度洋海嘯,受災人數達數百萬,職業和專業救援隊伍相對嚴重不足,因此,有大量的民間組織和自愿者組織參與了救援工作。有些民間組織,如紅十字會早已成為各種突發事件的重要救援力量。
(二)基層單位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應履行相關義務
基層單位是社會的基礎細胞和根本物資來源之一,也是突發事件威脅的主要利益相關者,在應急處置中,應當承擔起在第一時間處置突發事件的責任,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排除險情。對于仍在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的危險源、危險場所,應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控制或封鎖,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擴大。這些基層單位應當立即將應急處置情況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并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積極配合處置。事發地其他單位,在突發事件發生后,應當服從相關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政府采取的各項應急處置措施;按照政府要求,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工作;本單位受到突發事件影響的,應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
(三)公民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應履行相關義務
公民既是突發事件的直接受眾,又是重要的應對主體。參與、配合、支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成為當前每位公民義不容辭的職責和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公民應當服從所在地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為了防止、減輕突發事件引起的危害,政府需要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如疏散、撤離人員、限制使用有關場所等。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對公民權利有所限制,但其目的是為了避免突發事件所引起的對公民生命財產的危害。公民應服從政府的決定、命令,以及關于疏散、撤離的安排,同時還應在政府的領導下,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三、應急處置的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保障安全
突發事件存在多種威脅,會造成多種損失。因此,應對處置時,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先救人,后救物,把挽救生命與保障人們的基本生存條件放在首要位置,而不是舍本逐末。同時,必須高度關注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安全,有效保護應急處置者,避免次生、衍生事件的發生,這是應急處置“以人為本”的當然表現。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應急處置工作通常需要跨部門、跨地域調動資源,因而必須具有高度集中、統一領導與指揮的應急管理指揮系統,實現資源的整合,避免各自為戰,確保政令的暢通。對于應急指揮來說,統一領導的關鍵是要在黨委的集中領導下,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形成應急的合力。同時,應急處置要堅持分級負責的原則,即按照突發事件的具體分級,依據各級各類應急預案要求,由相應級別的應急指揮機構作出決策,具體進行處置。
(三)廣泛動員,協調聯動
突發事件具有涉及范圍廣、社會影響大、破壞性較強等特點,一般超出了某個政府部門甚至某級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需要廣泛開展社會動員、實現協調聯動:一是整合政府、企業和第三部門力量,形成共同應對突發事件的網狀化格局,發揮整體效能和作用。二是突發事件發生地政府同相鄰地區政府建立應急協調聯動關系,統籌調動人力、物力、財力資源。三是要充分發揮武裝力量在應急救援中的突擊隊作用,體現軍民結合、平戰結合的精神。
(四)屬地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后,當地必須及時地展開先期處置,以防止突發事件事態進一步擴大、升級,盡可能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這是因為:屬地是突發事件的事發地,熟悉當地的情況;屬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第一時間內趕赴突發事件事發現場,有助于把突發事件消滅在萌芽狀態。
(五)依法管理,科學處置
在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采取應急措施處置。要充分利用和借鑒各種高科技成果,發揮專家的決策智力支撐作用,避免蠻干苦干。同時,也要充分利用專業人員的專業裝備、專業知識、專業能力,實現突發事件的專業處置,體現專業處置的原則,使突發事件處置能夠依法、科學、有序地進行,進而減少不必要的生命、財產損失。
(六)打破常規,迅速高效
由于突發事件的演化瞬息萬變、不確定性強,這就要求根據實際需要,打破常規,大膽創新,務求應急處置的迅速和高效。例如,《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緊急情況下,負責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靈活確定應急處置措施的步驟、順序、方式、形式和時限,變通或者部分省略有關行政程序;應急處置措施可能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履行表明身份、告知事由、說明理由等程序義務。當然,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必須既要維護公共秩序、保證公共安全,又要維護公民權利、保障基本人權,防止行政緊急權力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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