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數字化轉型能否成功的一個決定性因素—“數據”的真實性
導讀
新《安全生產法》第四條明確提出“加強安全管理信息化”。
新《安全生產法》第四條明確提出“加強安全管理信息化”。
從中央到地方,從央企到民營企業都在轟轟烈烈地搞數字化轉型,各種咨詢公司、IT公司也都厲兵秣馬爭搶這份蛋糕。
誠然,安全管理信息化是必經之路,數字化轉型也指日可待,但是切不可為了信息化而信息化,忘了安全管理的本質。信息化也好,數字化轉型也罷,都是安全管理提升的輔助工具,是落地安全管理策略,優化流程管控和責任落地的載體。
早在移動互聯網、物聯網之前,安全管理信息化工作就已經有了發展,
很多外資企業在二十一世紀初都已經開發了不少工具,例如事故的匯報和調查、管理體系審核、安全檢查的閉環管理,且在全球各個基地得到了成功的應用,提升了安全管理的效率;
在國內,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大型央企主導開發了一些簡單的安全管理信息化(WEB端)——隱患填報、事故填報之類的,但是成功利用的較少,原因就在于數據的真實性存疑以及大量冗余數據不可利用。
這兩個截然不同的結果其實也給予我們數字化轉型工作以啟示:數據如果不真實或者不可利用,那么轉型不可談。所謂“基礎不牢,地動山搖”。
那么安全管理的“數據”真實性如何獲得?
數據來源有以下
拋開自動采集的數據不談,數據真實性的差異主要來源于基礎數據的合理性和適用性,以及輸入數據的準確性和統計分析的科學性。
基礎數據?;A數據例如風險管控措施必須是適用于企業且精準、高標準,否則反應不出企業真實的風險管控程度。
輸入數據。這里的數據輸入主要依賴于員工輸入。員工輸入的數據次數、準確性必須依靠相應的機制才能得到保障;如果員工在輸入數據時是隨意的、被動的,那么數據的真實性一定大打折扣,而如果輸入數據是主動的、有計劃性的,那么數據來源就非??煽?。
統計分析數據。這主要取決于可測量數據的性質,也就是基礎數據的數字化維度和關聯性。如果基礎數據沒有邏輯上的強相關,統計出來的數據實用性不大。
總結
在考慮信息化轉型過程中,必須依靠專業力量考慮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適用性,其實換句話說就是信息化系統所搭載的“內容”。而且,數據源的獲取也必須考慮管理方式、機制甚至是人性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