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有哪些新變化?
導讀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安全生產要求的提高,北京市對《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進行了修訂,以更好地適應當前的安全生產形勢。以下是一些顯著的新變化: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安全生產要求的提高,北京市對《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進行了修訂,以更好地適應當前的安全生產形勢。以下是一些顯著的新變化:
1. 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原則:新修訂的條例強調了安全生產工作堅持黨的領導,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則。這體現了對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關注和保護。
2. 織緊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體系:條例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安委會、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以及市、區應急管理部門的綜合監管職責。對于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明確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管部門。
3. 壓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新條例進一步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同時,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
4. 強化新業態風險防范:針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風險,新條例增加了前瞻性的條款,以強化對新業態的風險防范。
5.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齊抓共管:新安全生產法規定了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這些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6. 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新條例規定,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等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7. 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新條例普遍提高了罰款額度,提升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針對生產經營單位不履責、未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未執行本市危險化學品禁限控措施等行為,補充、細化了部分法律責任條款。
8. 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新條例補充完善了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內容,進一步加強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提高專業性。
這些新變化旨在提升北京市的安全生產水平,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首都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