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對船舶業有何要求?
導讀
《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最新修訂版對船舶業,尤其是漁業船舶安全生產提出了一系列具體的要求,以下是一些關鍵點:
《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最新修訂版對船舶業,尤其是漁業船舶安全生產提出了一系列具體的要求,以下是一些關鍵點:
1. 作業方案與安全保障措施:
根據第三十六條規定,在福建省管轄海域內依法從事水上水下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包括船舶業,必須制定作業方案,并采取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障措施、應急預案和責任制度。
2. 船員配備與技術訓練:
船舶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規定配備職務船員和經過專業技術訓練的其他船員,確保漁業船舶符合適航和安全要求,并履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
3. 動態監控管理系統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加強漁船動態監控管理系統的建設,并建立漁業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安全求助終端設備安裝和使用情況的監管。
4.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船舶業的從業人員應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和職業危害及防范和應急措施。
5.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從業人員有權獲得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可以采取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6.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船舶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需將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統一管理,并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
7. 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
船舶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人口密度、天氣狀況等安全因素,采取事故預防措施,對飛行安全承擔主體責任,這包括無人駕駛航空器等低空飛行物的飛行活動。
這些規定體現了《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對船舶業安全生產的全面要求,旨在通過明確責任、強化監管、提升教育和培訓、加強應急管理等多方面措施,提高福建省船舶業的安全生產水平,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