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監察規定是什么?
導讀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監察規定是為規范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監察工作,保障煤礦安全生產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規和標準。以下是這些規定的主要內容: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監察規定是為規范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監察工作,保障煤礦安全生產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規和標準。以下是這些規定的主要內容:
1. 總則:
- 規定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進行監察的適用范圍。
2. 安全評價與設計:
- 煤礦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評價,其初步設計應當按規定編制安全專篇,包括安全條件的論證、安全設施的設計等內容。
- 安全專篇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
3. 設計與施工要求:
-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竣工投入生產或使用前,其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應當經煤礦建設單位驗收合格。
- 施工單位應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內容。
4. 分級負責制度:
-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設計或者新增的生產能力,實行分級負責。
5. 安全生產許可證:
- 煤礦企業進行生產,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
6. 主要負責人職責:
-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包括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
7.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 煤礦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或者參與擬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8. 從業人員職責:
-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負有遵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等職責。
9. 監管監察體制:
- 構建了“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體制,強化了煤礦安全生產的屬地監管責任。
通過這些規定,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監察工作得以規范化,確保了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依據和執行標準,從而有效預防和減少煤礦安全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