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指揮在建筑行業如何界定?
導讀
在建筑行業中,違章指揮的界定是確保施工現場安全和規范作業的重要環節。根據相關法規和管理規定,違章指揮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在建筑行業中,違章指揮的界定是確保施工現場安全和規范作業的重要環節。根據相關法規和管理規定,違章指揮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 強令冒險作業
管理人員在明知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強令工人進行冒險作業,例如在未消除隱患的設施設備上繼續施工。
2. 安排無資質人員上崗
指派未取得相應資質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如高處作業、電氣作業等。
3. 未落實安全措施
在施工作業中,未按照規定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或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就擅自批準作業。
4. 擅自變更工藝或操作程序
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生產工藝或操作程序,導致作業風險增加。
5. 未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
未對新入場職工、復工職工或換崗職工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訓,或未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進行查驗。
6. 未消除隱患即安排使用
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在未消除隱患的情況下擅自安排使用。
7. 交叉作業無安全措施
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時,未制定或執行安全措施,現場無人指揮和監護。
8. 不符合動火條件的作業
在動火作業時,未滿足動火條件或未辦理動火證,仍允許或指派工人進行動火作業。
9. 未落實隱患整改
對已發現的安全隱患,未按照“方案、資金、人員、責任、時限”五落實原則及時整改。
10. 違反“三同時”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未履行“三同時”審批手續,未經竣工驗收擅自投入使用。
這些行為不僅違反了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法規,還可能導致嚴重的安全事故和法律后果。因此,建筑企業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杜絕違章指揮行為,確保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