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全生產條例有哪些新變化?
導讀
新修訂的《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1年10月28日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并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次修訂以強化城市運行安全為中心,將安全生產放在城市“大安全”的背景下進行總體布局,對城市安全生產具有基礎性和通用性的規范進行歸納和提升。
新修訂的《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1年10月28日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并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次修訂以強化城市運行安全為中心,將安全生產放在城市“大安全”的背景下進行總體布局,對城市安全生產具有基礎性和通用性的規范進行歸納和提升。
《條例》增設了安全風險防控和社會共治兩個專章,對安全生產治理在理念、方法、主體上進行了轉變。其中,安全風險防控章節明確了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安全風險防控體系,相關部門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分析、評估控制和監測工作,及時發布預警提示信息。同時,強化數字化管控,推動“兩網融合”,依托大數據資源平臺,匯聚各類安全生產信息,提升風險識別、研判和處置能力。
社會共治章節則重點對社會各方主體共同發揮作用,參與安全治理作了規定。公眾發現安全生產重大風險、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可以通過“隨申拍”等渠道進行報告或者舉報,部門應當完善報告和舉報的處置流程和獎勵制度?!稐l例》還要求建立專家庫,發揮協會組織作用,保障專家、專業機構等參與風險評估等工作。
此外,《條例》重申了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并注重生產經營單位全流程規范建設和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各環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全員責任制,落實“一崗一責”。
《條例》還聚焦新情況新問題,將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納入安全生產監管范圍,增加相應的安全生產要求。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其具有作業指令權的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
這次修訂的《條例》在安全生產領域具有重要意義,不僅提升了安全生產的法律地位,還為上海市的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更為明確和全面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