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
導讀
江蘇省對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的新規定主要體現在《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中,該條例自2009年11月23日通過,經過幾次修正,最新版本對特種行業的治安安全條件、治安責任、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以下是條例中的一些新規定和特點:
江蘇省對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的新規定主要體現在《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中,該條例自2009年11月23日通過,經過幾次修正,最新版本對特種行業的治安安全條件、治安責任、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以下是條例中的一些新規定和特點:
1. 特種行業的定義和范圍:明確了特種行業包括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開鎖業、寄賣業、金銀首飾加工置換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汽車租賃業、印刷業、機動車維修業等。
2. 治安安全條件:從事特種行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合法、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設施,有必要的財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設施,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等。
3. 視頻監控設備的安裝:特定特種行業如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等,其經營場所的關鍵部位必須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并按規定留存監控錄像資料。
4. 名錄管理制度:對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開鎖業實行名錄管理制度,符合條件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列入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5. 治安責任人:特種行業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治安責任人,負責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6. 信息登記與傳輸:特種行業經營者需對服務對象的身份信息、交易物品的詳細情況等進行登記,并將信息實時傳輸報送公安機關。
7. 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包括指導監督、治安檢查、查處違法犯罪行為等。
8. 法律責任:對違反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條例規定處理,包括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
9. 跨部門協作:明確了商務、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新聞出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等部門在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中的職責,要求各部門相互協作,共同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這些新規定旨在加強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通過明確的安全條件、責任分配、信息登記和傳輸要求,以及強化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江蘇省的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為特種行業的安全運營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