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對礦業有哪些規定?
導讀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對礦業特別是煤礦、非煤礦山的安全生產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規定,以下是其中的一些關鍵點: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對礦業特別是煤礦、非煤礦山的安全生產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規定,以下是其中的一些關鍵點:
1.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配置: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不少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最低不少于兩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同時,這些單位還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 安全生產標準化:
煤礦應當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等級標準,非煤礦山、金屬冶煉等單位應當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以上等級標準。
3.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4. 特別規定:
煤礦辦礦主體應當加強對所屬煤礦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層級不得超過三級。井工煤礦不得將井下采掘作業或井巷維修作業作為獨立工程發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禁止轉包井下新水平延深開拓工程。
5. 安全監察專員制度:
煤礦應當設置安全監察專員,由具有煤礦主體專業的有關負責人擔任,承擔下井帶班期間的煤礦生產安全首要責任。
6. 地質勘查和致災因素防范:
煤礦應當加強建設、生產期間的地質勘查,查明瓦斯、水、火、采空區塌陷等致災因素,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7. 禁止和限制措施:
對于居民區、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防護距離內,不得設置尾礦庫和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違法設置的,應當限期遷出。
8. 嚴格礦山安全生產準入:
停止審批新建和改擴建沖擊地壓煤礦,嚴格煤礦安全準入,新建煤礦必須按照智能化要求進行設計、審查、施工、驗收。
這些規定旨在加強山西省礦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提升安全生產水平,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通過實施這些規定,山西省的礦業安全生產將更加規范,更有利于實現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