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重大火災隱患有哪些標準?
導讀
判定重大火災隱患的標準主要依據《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這一國家標準,以下是具體的判定標準:
判定重大火災隱患的標準主要依據《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這一國家標準,以下是具體的判定標準:
1. 判定原則和程序
重大火災隱患的判定應堅持科學嚴謹、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并遵循以下程序:
現場檢查:核實火災隱患的具體情況,并獲取相關影像和文字資料。
集體討論:組織對火災隱患進行集體討論,做出結論性判定意見,參與人數不應少于3人。
專家技術論證:對于涉及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組織專家成立專家組進行技術論證,形成結論性判定意見。
2. 直接判定要素
符合以下任意一條直接判定要素的,應直接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儲罐區,未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與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場所的防火間距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75%。
城市建成區內的加油站、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儲量達到或超過GB50156對一級站的規定。
3. 綜合判定要素
采用綜合判定方法判定重大火災隱患時,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確定建筑或場所類別。
確定該建筑或場所是否存在綜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和數量。
對照綜合判定標準進行重大火災隱患綜合判定。
排除不應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的情形。
符合下列條件應綜合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人員密集場所存在7.3.1~7.3.9和7.5、7.9.3規定的綜合判定要素3條以上。
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存在7.1.1~7.1.3、7.4.5和7.4.6規定的綜合判定要素3條以上。
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存在任意綜合判定要素4條以上。
其他場所存在任意綜合判定要素6條以上。
4. 排除情形
下列情形不應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依法進行了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并已采取相應技術措施的。
單位、場所已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的。
不足以導致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或嚴重社會影響的。
以上標準為判定重大火災隱患提供了明確的技術依據和操作流程,有助于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