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災隱患如何判定?
導讀
判定重大火災隱患是一個科學嚴謹的過程,需要依據《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國家標準進行。以下是重大火災隱患判定的關鍵步驟和要素:
判定重大火災隱患是一個科學嚴謹的過程,需要依據《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國家標準進行。以下是重大火災隱患判定的關鍵步驟和要素:
1. 判定原則和程序
重大火災隱患的判定應堅持科學嚴謹、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并遵循以下程序:
現場檢查:組織進行現場檢查,核實火災隱患的具體情況,并獲取相關影像和文字資料。
集體討論:組織對火災隱患進行集體討論,做出結論性判定意見,參與人數不應少于3人。
專家技術論證:對于涉及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組織專家成立專家組進行技術論證,形成結論性判定意見。結論性判定意見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專家同意。
2. 判定方法
重大火災隱患的判定可以采取直接判定和綜合判定兩種方法:
直接判定方法:對照《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中規定的直接判定要素,當某建筑存在其中任意一個要素規定情形,并且不符合可不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條件時,就可直接認定其存在重大火災隱患。
綜合判定方法:以場所類型為必要條件、重大火災隱患判定要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為充分必要條件,通過綜合分析確定是否存在重大火災隱患。
3. 直接判定要素
直接判定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儲罐區,未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與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場所的防火間距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75%。
城市建成區內的加油站、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儲量達到或超過GB50156對一級站的規定。
4. 綜合判定要素
綜合判定要素根據場所的不同類型有所差異,例如:
人員密集場所存在7.3.1~7.3.9和7.5、7.9.3規定的綜合判定要素3條以上(含本數)。
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存在7.1.1~7.1.3、7.4.5和7.4.6規定的綜合判定要素3條以上。
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存在第7章規定的任意綜合判定要素4條以上。
5. 排除情形
下列情形不應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依法進行了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并已采取相應技術措施的;
單位、場所已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的;
不足以導致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或嚴重社會影響的。
通過上述步驟和要素,可以科學、系統地判定重大火災隱患,為預防和減少火災發生、保障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供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