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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拒絕違章指揮后果?

      來源:深圳市賽為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閱讀量:48 發表時間:2025-03-12 10:34:09 標簽: 安全生產法

      導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拒絕違章指揮的后果及權利保障體系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拒絕違章指揮的后果及權利保障體系如下:

      一、從業人員權利保障

      法定拒絕權(第54條) 從業人員有權拒絕執行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管理人員下達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指令,該權利不受勞動合同條款限制。

      禁止打擊報復(第54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此類拒絕行為對從業人員實施:

      降低工資福利待遇

      擅自解除勞動合同

      變相調崗或處罰

      其他形式打擊報復

      二、企業違法后果

      行政處罰(第105條) 監管部門可對違規單位采?。?/span>

      責令限期改正(2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未改責令停產整頓(5-10萬元罰款)

      主要負責人處1-2萬元罰款

      刑事責任 若違章指揮導致重大事故,相關責任人可能構成《刑法》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惡劣者處3-7年有期徒刑。

      三、從業人員維權路徑

      申訴機制

      向工會組織提出維權申請(第60條)

      向安監部門進行實名舉報(第74條)

      緊急避險權 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并撤離現場(第55條)

      勞動合同解除權 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38條)

      四、法律配套保護

      強制保險制度 企業需為從業人員購買工傷保險(第51條),拒絕違章指揮導致的傷害仍屬工傷范疇。

      教育培訓義務 企業未履行安全培訓義務的,從業人員拒絕違章指揮不構成違紀(第28條)

      該法律體系通過賦予從業人員"雙拒絕權"(拒絕違章指揮+緊急撤離權),構建了三級保護機制:事前預防(教育培訓)、事中制約(法定抗命權)、事后救濟(法律追責),形成完整的安全生產權利保障閉環。從業人員行使該權利時,應保存書面指令記錄、通訊記錄等證據材料,必要時可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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